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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1-10-29

长春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条件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是学校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学校是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的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聘用在校学生打工,须向学校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三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勤工助学活动由校学生工作处协调、管理和指导。由学生工作处及各学院负责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依法保护学生以诚实劳动获得的收入。

第四条 各学院要成立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3—5人组成,要有一名学工教师分管此项工作,以便经常保持联系处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 学生在开始勤工助学活动前应当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学生在校内勤工助学前,应当与学校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前,应当与学校、用人单位共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以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的三方权利与义务,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六条 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月计算,劳动时间原则上每月不超过40小时,酬金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适当上下浮动。

第七条 学生参加校内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小时计算。

第八条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进聘用协议。

第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上岗前应经过短期培训,进行必要的职业道德教育,交待需要从事工种的内容、要求、工作时间、纪律、酬金、劳动条件、安全措施等,并在工作中固定专人考勤、考核,加强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 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岗位需求设置,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必须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推荐,用工部门同意,学生处审核,并公布勤工助学岗位及勤工助学同学名单。

第十二条 各学院每月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勤工助学考核情况及勤工助学补贴明细表,审核后,统一上报学校。

第十三条 固定的勤工助学岗位,学生本人要按期进行小结,用工部门要作出鉴定,由学生所在学院保存。

第十四条 各学院、用工部门、学生工作处要紧密配合,做好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工作和思想教育工作。通过勤工助学活动不但要解决学生生活困难问题,而且要帮助他们提高能力和思想认识,使他们健康成长,毕业后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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